提供洒水车、垃圾车、洗扫车、吸污车、消防车、救护车等专用汽车价格、参数、配置、厂家选择、招标采购及上牌知识。
环卫基地水费增加,不一定全部来自洒水车或清洗车作业量上升。加水管网、阀门和其他设施漏损,也可能使统计结果偏离真实业务用水,需要把设施维护与车辆记录结合分析。
车队同时使用公共供水、再生水或其他合法水源时,只统计水车加满了多少次,难以准确反映不同水源和用途。用水计量应对应实际来源和使用环节,不能把估算车次数直接当成完整计量结果。
中小企业就专用车供货款拖欠提出投诉,应先核对适用主体和真实合同关系。投诉材料重在说明哪份合同、哪些车辆、何时履行以及多少款项尚未支付,不能以未经核实的指控代替事实。
专用车采购项目负责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变更时,合同履行记录需要及时移交。人员变化和内部审批流程不能当然成为拒绝或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理由。
中小企业完成专用车供货后,如依法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债权债务关系确认需要真实业务依据。确权材料与车辆交付、验收和结算信息相互对应,有助于减少双方重复核实。
批量专用车交付时,某台车辆或某项配置出现争议,不应当然导致全部无争议部分长期无法结算。适用条例的交易,需要区分争议范围与不受影响的履行部分。
专用车供货合同原定的支付方式,不能在结算时被单方面变成供应方未同意的非现金工具。对适用条例的中小企业交易,商业汇票和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方式应有明确、合理约定。
车辆已经交付,验收却长期没有明确安排,会影响中小企业供货款回收。合同应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验收期限,不能将付款起点留在完全无法预计的未来。
中小企业向大型企业供应专用车时,合同中有时会出现“收到项目方款项后再付”的安排。现行条例对第三方付款条件及按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作出了明确限制,签约前应重点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