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队同时使用公共供水、再生水或其他合法水源时,只统计水车加满了多少次,难以准确反映不同水源和用途。用水计量应对应实际来源和使用环节,不能把估算车次数直接当成完整计量结果。
可先梳理各合法取水点、计量设施和主要用途,明确谁读数、何时交接、异常由谁核实。不同水源和不同用途应按规定分别计量,避免道路保洁与车辆清洗等用水混在一个无法分析的数字里。
罐体名义容积不等于每次实际取水量,余水、装载程度及其他因素都会影响估算。车次记录可辅助核对,但应与实际计量依据衔接,不能为完成统计随意改变仪表数据。
发现读数异常时,核查仪表、记录和管网状态,依法处理计量设施问题。本文不替代取水许可或水质适用性判断,能够计量也不意味着水源可以用于任意作业。
以下为本主题相关的官方条文节选。上文的现场管理建议用于理解和落实条文,不代替具体项目的许可条件、技术文件及主管部门要求;既有规定不作为今日新出台政策表述。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是指通过加强用水管理、转变用水方式,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减少水资源损失、防止水资源浪费,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的活动。
第五条 国家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国主要农作物、重点工业产品和服务业等的用水定额(以下称国家用水定额)。组织制定国家用水定额,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用水定额的地方用水定额;国家用水定额未作规定的,可以补充制定地方用水定额。地方用水定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变化和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地下水控制指标等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 国家对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应当根据用水定额、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制定。对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应流域管理机构制定;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用水应当计量。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限期建设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以采用以电折水等间接方式进行计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不得干扰用水计量。
第十五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国家建立促进节水的水价体系,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用水定额、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和节水要求等相适应的水价形成机制。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
农业水价应当依法统筹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和农业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原则上不低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对具备条件的农业灌溉用水,推进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的水价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节水标准体系。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水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节水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建立节水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公布节水统计信息。
第三十条 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用水管网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用水管网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建立供水、用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体系,采取措施控制水的漏损。超出供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国家标准的漏水损失,不得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定价成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供水管网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支持和推动老旧供水管网设施改造。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发挥节水表率作用,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率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开展节水改造,积极建设节水型单位。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将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水资源短缺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常规水利用计划,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对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但未合理使用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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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依据:《节约用水条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政府网公开文本。本文为官方信息整理与编辑解读,选型建议需结合实际车辆及使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