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销售服务热线:0722-3336886

专用车成交供应商拒绝签约,后续选择应依据什么

文章类目:行业资讯 | 发布日期:2026-09-26 更新时间:2026-09-26 | 点击量:0

政府采购项目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后,如果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后续处理有相应规定。专用车辆采购人不宜直接另找熟悉的供应商替代,应依据评审推荐顺序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处理。

相关规定与适用范围

以下节选官方公开条文,供核对本主题涉及的要求;后文为结合专用车辆场景的编辑建议,既有规定不作为今日新出台政策表述。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拒绝签约的事实与处理过程留痕

首先应核实具体情况是供应商明确拒绝签约、双方对文本理解存在分歧,还是项目出现依法需要暂停的事项。不同事实可能对应不同处理,不能只凭联系人暂时未回复就认定拒绝。相关通知、回复和文件版本应妥善保存,便于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主体核实。

对车辆配置、价格或交货条件的沟通,应以采购文件、响应和依法形成的结果为基础。不能在签约时任意新增实质要求,也不能允许供应商以拒绝签约为由重新抬高价格或减少已承诺内容。具体争议应依适用规定处理,避免以私下折中替代程序。

条例提供按评审报告推荐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路径。项目负责人员应根据实际事实依法选择并履行相应手续,不能把“下一候选人”理解为任何愿意供车的单位,也不能跳过排序挑选熟悉对象。

后续重新衔接时,需要核查采购进度、预算及实际使用需求是否受到影响,按程序处理必要事项。使用单位可以调整内部运营计划,但不能因为急需车辆,就把未完成的采购手续视为默认通过。向相关方通报进度时,应说明已确认事实,避免承诺未经决定的新供货主体。

拒绝签约可能涉及相应法律责任,是否有正当理由及如何认定,须由有权主体按事实和规定处理。本文不对具体供应商行为作结论。项目资料宜完整记录从确定结果到后续处理的过程,防止只留下最终一份合同而无法解释中间变化。

如需了解相关车辆配置,可联系程力专用汽车,电话:0722-3336886。沟通时请说明实际用途和使用条件,具体方案以对应车型技术文件及合同约定为准。

资料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58号令,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公开文本。本文为官方信息整理与编辑解读,选型建议需结合实际车辆及使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