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货新车交付时,定位装置硬件、安装证明和平台接入是需要分别核对的事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出厂安装、随车证明和接入要求。验车时看到设备或指示灯,并不足以证明车辆已具备完整的动态监控条件。
以下节选官方公开条文,供核对本主题涉及的要求;后文为结合专用车辆场景的编辑建议,既有规定不作为今日新出台政策表述。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 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编辑建议交付清单写明装置型号、随车资料及需要使用单位配合的接入事项,由专业服务人员按适用要求完成核验。不要只使用演示账号或其他车辆的轨迹截图证明本车已接入,应确认对应车辆在相关平台中的实际状态。
涉及企业新建或变更监控平台的,还应核对备案等管理要求。软件服务合同、硬件供货合同和企业承担的管理职责可能不同,应在采购沟通时说明,避免双方都认为后续手续由另一方负责。
装置设置与平台衔接应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依法实施,不应让司机自行拆卸或随意改变终端配置。对于无法完成接入的情况,应保留原因并落实处理,不宜仅在交车表中勾选“已安装”就结束。
实际验收可记录车辆身份、核验日期、资料和在线情况,以及未完成事项的负责人。具体技术测试按相关标准和服务要求进行,文章不提供绕过平台或屏蔽定位的方法。
交车后应明确故障反馈渠道和维护配合方式,使硬件、平台与车队管理能够衔接,而不是等到日常使用出现离线时再重新寻找服务方。
如需了解相关车辆配置,可联系程力专用汽车,电话:0722-3336886。沟通时请说明实际用途和使用条件,具体方案以对应车型技术文件及合同约定为准。
资料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文本),武汉市交通运输局公开文本。本文为官方信息整理与编辑解读,选型建议需结合实际车辆及使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