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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后勤保障车辆协同,器材运送与现场指挥要一致

文章类目:行业资讯 | 发布日期:2026-09-24 更新时间:2026-09-24 | 点击量:0

器材、物资及其他后勤保障车辆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处置时,需要与现场指挥体系衔接。2026年施行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明确参与扑救力量接受统一指挥,并对人员安全及相关保障作出要求。车辆到场不等于可以自行选择进入位置或开展任务。

官方条文参考(节选)

以下为与本主题相关的条文原文,结合后文的车辆使用场景阅读;本文不将既有规定重新表述为今日新出台政策。

第十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以及预防相关工作。

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规模较大的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关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半专业(兼职)森林草原消防队伍由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建立。

国家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及时调配力量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第十九条 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应当建立防灭火安全制度,按照有关标准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并组织扑救安全教育和安全避险演练,建立联防联训联战机制,加强衔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防火道、隔离带、通信基站、应急广播、瞭望塔、应急水源(储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防灭火装备转型升级,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及时补充更新防灭火物资。

第三十八条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当根据需要及时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设立时机、级别、规模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火场前线指挥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同时应当设置专业指挥。各类参与火灾扑救的救援力量应当接受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火场前线指挥部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等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科学防范和处置险情。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应当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消除威胁、科学施救。

第三十九条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当及时解救、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管理和安全防护,保障扑救人员安全,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当以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为主,必要时可以组织干部群众协助扑救,但不得安排未经相关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灭火,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的人员参加灭火。

第四十条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

在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力量调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其现场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负责专业指挥工作,参与决策和组织现场指挥。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可以征用场地、物资、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灭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将保障任务说明到车辆和人员

编辑建议在调度资料中明确物资类别、数量、交接对象和指定地点,并说明哪些信息需要到场后再次确认。后勤车辆应依据指令组织,不宜因为驾驶员熟悉道路就自行改变交接位置。现场条件快速变化时,保持有效联络比按原计划强行到达更重要。

车辆选型可围绕实际物资包装、装卸方式和道路条件核对,区分运输能力与现场专业作业能力。普通物资运送配置不能自动等同于专业救援能力,人员也不得因承担运输任务就被安排直接参与超出条件的灭火工作。

交接记录宜写清实际交付与未完成部分,涉及依法征用等事项时,按相应程序保留资料,不能自行作出使用和补偿承诺。归队后应核对车辆、器材和人员状态,记录需要检修、补充或复核的事项。采购时可将这些管理要求作为配套服务沟通内容,但具体职责仍须由使用单位依法落实。

如需沟通相应专用车辆配置,可联系程力专用汽车,电话:0722-3336886。请提供用途、现场条件及车辆资料,以具体车型技术文件和约定配置核对适用性。

资料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国务院令第822号,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文本。本文为官方信息整理与编辑解读,选型建议需结合实际车辆及使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