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巡护车辆的通行和作业安排,需要核对当地公布的防火区、防火期及高火险管理要求。2026年施行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对车辆防火装置、检查和高火险期进入高火险区等事项分别作出规定。日常巡护计划应随实际要求更新,不能全年沿用同一套路线安排。
以下为与本主题相关的条文原文,结合后文的车辆使用场景阅读;本文不将既有规定重新表述为今日新出台政策。
第二十条 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区域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划定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区,确定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设备,定期排查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一条 承担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经营单位,应当在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和危险时段,采取相应防灭火措施,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并组织开展防火巡护。
铁路、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经营管理的林地、草原的防灭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公路沿线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和危险时段的防灭火工作。
农牧场、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旅游区、开发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其经营管理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并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周边地区的防灭火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草管员负责巡护森林草原,发现火情应当及时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做好防火宣传,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草原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防火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预警信息,在防火区内采取相应的火灾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第二十八条 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并向进入其经营区域的人员告知防火注意事项。
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在防火区内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第二十九条 防火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防火检查站,结合实际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登记、检查,开展针对性防灭火宣传教育。
第三十条 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防火区内划定森林草原高火险区,规定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高火险期内,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三十一条 高火险期内进入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同级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编辑建议任务单说明巡护区域、计划时间、相关通行条件及联络岗位,并使用有关部门当前公布的信息。防火期与高火险期不是可以随意互换的称谓,涉及进入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不能因车辆用于巡护就自行推定获得全部通行权限。
车辆检查宜结合适用要求和具体配置进行,确认依法需要的装置、器材及正常状态。对设备如何安装、维护和使用,应依技术文件及专业要求执行。本文不提供自行改装车辆或进入受限区域的操作方法。
途中发现火情或其他异常,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执行相应指令。巡护车辆、运送器材车辆与承担专业扑救任务的车辆角色不同,不能因为到达现场就临时扩大人员和设备的任务范围。车辆采购时,可把日常巡护道路和实际保障需求提供给技术人员,帮助判断配置适用性。
如需沟通相应专用车辆配置,可联系程力专用汽车,电话:0722-3336886。请提供用途、现场条件及车辆资料,以具体车型技术文件和约定配置核对适用性。
资料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国务院令第822号,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文本。本文为官方信息整理与编辑解读,选型建议需结合实际车辆及使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