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对森林草原消防车辆相关政策、标志图案和报警器灯具等作出规定。配置此类车辆时,应结合承担的任务和适用管理要求核对,不能仅凭车辆外观或宣传名称推定其享有某种通行、配备待遇。
以下为与本主题相关的条文原文,结合后文的车辆使用场景阅读;本文不将既有规定重新表述为今日新出台政策。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发,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人才培养,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装备,制定和完善森林草原防灭火标准,提高森林草原防灭火科技、装备、标准化水平和监测预警能力。
第十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以及预防相关工作。
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规模较大的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关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半专业(兼职)森林草原消防队伍由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建立。
国家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及时调配力量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第十九条 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应当建立防灭火安全制度,按照有关标准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并组织扑救安全教育和安全避险演练,建立联防联训联战机制,加强衔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防火道、隔离带、通信基站、应急广播、瞭望塔、应急水源(储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防灭火装备转型升级,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及时补充更新防灭火物资。
第二十八条 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并向进入其经营区域的人员告知防火注意事项。
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在防火区内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第六十条 森林草原消防车辆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应急救援车辆相关政策,涉及车辆编制核定和配备的,按照党政机关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有关规定办理。
森林草原消防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报警器、标志灯具。
编辑建议采购单位首先说明车辆承担的职责、使用主体和计划任务,并依法确认相应配备及管理事项。消防车辆的政策适用与普通车辆增加某些设备不是同一个问题,不能自行喷涂专用标志或安装受管理的装置来替代规定程序。
技术方案应围绕真实使用条件,包括道路、人员、器材及必要保障,而不是只比较罐体或设备体积。涉及具体作业能力、适用地形和防护条件,应以正式车型资料及专业核验为准,不能将单项参数扩大为全场景能力。
交付时可将车辆身份资料、约定设备、标志配置、说明文件和培训事项逐项核对。对于需要进一步办理的管理手续,应明确实际状态。车辆到场后,还应安排与使用单位制度相衔接的管理,不宜只完成外观验收就直接承担未确认的任务。
条例对队伍培训和个人防护另有要求,车辆装备不能替代人员条件。使用单位应把车辆、器材和人员共同纳入保障安排,确保采购形成的能力能够按规定投入工作。
如需沟通相应专用车辆配置,可联系程力专用汽车,电话:0722-3336886。请提供用途、现场条件及车辆资料,以具体车型技术文件和约定配置核对适用性。
资料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国务院令第822号,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文本。本文为官方信息整理与编辑解读,选型建议需结合实际车辆及使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