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清洗车、疏通车等设备进入建设施工区域时,需要与地下排水设施保护方案衔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对建设前查明设施、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及改动设施的审核作出规定。仅确认车辆能进场,尚不足以完成作业条件核查。
以下为与本主题相关的条文原文,结合后文的车辆使用场景阅读;本文不将既有规定重新表述为今日新出台政策。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编辑建议在进场前取得与任务有关的点位和设施资料,确认车辆驻停、器材放置及作业通道是否与保护方案一致。对不清楚的地下管线、检查井或既有设施,应由有职责的单位核实,不能让司机凭现场外观推测。车辆越重、附属设备越多,越需要关注真实场地条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施运营单位与车辆服务方可能承担不同职责,现场交底应说清允许开展的任务、保护范围和出现异常后的联络方式。服务合同中写明“管道疏通”,并不能替代建设工程涉及的设施保护和审核程序。
施工过程中若点位、场地或任务变化,应先核对新的条件再调整车辆布置。不能因为首次进场已完成交底,就认为后续所有区域都具备相同条件。车队可保留任务版本和现场确认记录,使驾驶与操作人员使用一致的信息。
采购车辆时,可将典型施工区的入口、转弯空间、作业距离和器材搬运条件整理为需求资料。具体结构与能力以车型技术文件核实,避免只凭宣传中的“多功能”字样承诺覆盖所有施工任务。
如需沟通相应专用车辆配置,可联系程力专用汽车,电话:0722-3336886。请提供用途、现场条件及车辆资料,以具体车型技术文件和约定配置核对适用性。
资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公布文本。本文为官方信息整理与编辑解读,选型建议需结合实际车辆及使用条件。